12月27日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女排运动员朱婷状告5名网友诽谤一事立案。朱婷称被诽谤究竟因何事?何为刑事自诉案件?诽谤的边界在哪里呢?
案情:朱婷为何自诉5名网友诽谤?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未能小组出线。中国女排主帅郎平在赛后透露,由于朱婷手腕有严重伤病,手腕发不上力,导致她无法发挥出全部实力。但网上一些自媒体却借题发挥,制造诸如“私接商业代言,国家队阻拦,朱婷直接罢训”等话题,将矛头指向了朱婷。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网友们纷纷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通过这一次次的诽谤起诉案件告诉每个人:造谣污蔑别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说法:何为刑事自诉案件?
有网友注意到,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呢?
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此次向他人诽谤起诉,就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诽谤罪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朱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孤立无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显示,“我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答: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既然诽谤他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诽谤?是不是所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会入罪呢?
实际上,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对于涉嫌造谣者,朱婷的态度是“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在《刑法》对于诽谤罪的规定中,“捏造事实”为诽谤,并且有“情节严重”这一限定条件。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在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
可见,面对他人无端的捏造事实和诽谤,都可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而法律也给予了被害人充足的保护,还互联网一片清朗空间。
责任编辑:王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