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报快评 | 个人破产,为“诚实而不幸”者兜底

“个人破产”终于来了。7月19日中午,深圳市中院的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市民梁文锦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个人破产首案,是以法治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兜底。根据法律精神,只有“诚实而不幸”者才受保护。梁文锦是从首月受理的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精挑细选出来的。35岁的梁文锦因创业失败,背上约75万元债务,而他仅有36120元存款,无房无车。他愿意还债,创业失败后一直在工作。破产前,每月要还利息、罚息近7000元,“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濒临崩溃;破产后,则免除利息和滞纳金,夫妻二人除用于基本生活的钱及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还债。这样,不仅有望三年内还清债务,精神也获得解脱,一家人的生活有了重生的盼头。

鲜活的个案直观展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同时,首案也诠释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从申请、审查到裁定的法定流程。通过这一个案,无论普通民众还是各地司法机关,都能更好地解开“个人破产之惑”。显然,不是所有人的个人破产申请都能获批;破产也绝不意味着欠债人可以“躺平”,不再还钱,而只是“缓一缓”;破产后要受到限制高消费行为等诸多约束。可以说,个人破产是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某种利益平衡。这些年,因催债而导致的家破人亡事件频繁上演,如此人间惨剧,也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各方利益的“多输”。个人破产,是以法治为诚信者、为社会,又加上一重“法律保险”。

从《条例》到首案,都是深圳在法治领域敢于“吃螃蟹”的体现。法律规定已经尽量堵上了个人逃债的“后门”,还对债务人明确了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促使其竭力履约。在审核程序上也严格把关。在市场经济中,破产制度意义重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个人破产制度却一直空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至今15年过去,深圳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实现了从立法到司法的“闭环”。这对于优化当地营商环境有促进作用,也会加深企业和民众对信用价值的认知。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能破浪前行、走向深入。近年来,深圳在科技创新、网络数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立法开全国之先河。青岛“学深圳、赶深圳”,学的正是深圳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的政务服务环境与生态。2020年11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青岛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法规,引起广泛关注,标志着营商环境领域建设进入新阶段。

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还需上位立法。毕竟,《条例》仅为地方法规,与国家立法差距很大。期待深圳的实践探索为个人破产法出台奠定基石。而从深圳立法的大步流星中,我们也可以学到更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评论员 王学义)

责任编辑:孙源熙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