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评说 | 严禁“偷脸”,严惩不要脸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在互联网社会,“脸”是重要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刷脸已成为广泛采用的验证方式。而在消费主义时代,“脸”也成为某些艺人的本钱,靠脸吃饭,靠脸圈粉。“脸”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给“人脸识别”立规矩;而对于艺人来说,“脸”也代表着必须遵纪守法,对于不要脸的艺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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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关于人脸识别适用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从此给“人脸识别”立了规矩。这对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平台责任界定,都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我的脸,我做主”,这本应是最基本的常识,但现实中,自己的“脸”常常自己做不了主。比如,有的小区擅自安装“刷脸”门禁系统,有的售楼部为了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摄像头采集储存人脸信息,看房者戴着头罩依然被拍个一清二楚,有人被逼戴上了头盔。“刷脸”系统的滥用,“偷脸”案件的频发,都不断激起公众对这一领域的关注以及焦虑。从两年前“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始,到今年315晚会曝光的知名门店非法采集人脸数据事件,再到滥用人脸信息的大数据杀熟,人脸信息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

而今,《规定》终于通过并实施了。此前,我国对公民的“脸”也有规定。比如,《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但此类规定过于笼统。如今,《规定》对以往法规予以明确,也进行了激活,而且直指各种“偷脸”行为。“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情形均属于侵权。同时,《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单独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过去某些商家或App的伎俩是,用户不授权人脸就无法使用。而今,法律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可以说,这为人脸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规定》也强调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等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维护公共利益所需,比如当前的防疫,公民让渡个人部分隐私是必要的。期待《规定》落到实处,以刚性的处罚,让商家守规矩,让“偷脸”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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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夜间,北京警方披露: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媒体从警方处获悉,通报中吴某凡即是艺人吴亦凡。

“涉嫌强奸罪”“刑拘”等字眼,与吴亦凡联系在一起,极具冲击力。显然,吴亦凡已经戴上了“劣迹艺人”的帽子,彻底凉了。如果说数日前的“吴亦凡事件”还是带着桃色的娱乐圈八卦的话,如今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吴亦凡案”。作为“顶流”的吴亦凡被刑拘,充分说明法律面前没有顶流,外国国籍也不是护身符,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触犯法律就要受到严惩。

“兴于男色,亡于女权”,这是网友对吴亦凡的评价,可以说,吴亦凡是典型的靠“脸”起家的。在人们印象中,他演过电影,但没什么演技可言;唱过歌,但谈不上什么唱功。他只有一张好看的、带点邪气的脸。这张脸让他赢得了无数粉丝。这张脸除了是吴亦凡的生物器官之外,也是一个商业符号,经由重重包装,最终达到吸金的效果。随着名气增大,吴亦凡变得张狂,劣迹不断传出。据报道,早在2016年就有女粉丝曝光其劣迹,如今五年过去,吴亦凡终于轰然倒掉。只能说两个字:活该!

在消费主义时代,靠脸吃饭不是不行,但前提是必须要脸。一方面,靠作品立身的演员与“养成系偶像”本身就不是一个“物种”,假如靠脸吃饭,就注定要接受更多审视和打量,而吴亦凡居然涉嫌违法犯罪,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另一方面,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劣迹艺人一旦倒下就很难东山再起,范冰冰、黄海波等都是例子,吴亦凡显然更严重。

等待吴亦凡的会是法律的严惩。而粉丝也该好好冷静一下,就算不学编剧六六那样公开道歉,也该理性反思一下,换个好人当偶像,不好吗?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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