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2日讯 为全力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和影响力,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十起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海事审判白皮书全面通报了青岛海事法院持续深入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全面促进海事诉讼服务转型升级、深化海事司法公开、加强过硬海事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2020年,青岛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海洋强省、山东自贸试验区,以及上合示范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等一系列战略规划,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和进步。全年收案4013件,其中海商合同案件1756件,海事侵权案件258件,海事行政案件19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213件,涉港澳台案件42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740件,执行案件1016件;结案4054件,其中海商合同案件1829件,海事侵权案件270件,海事行政案件18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224件,涉港澳台案件48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743件,执行案件1035件。扣押各类船舶98艘,其中外轮12艘,拍卖变卖26艘,成交价款近2亿元。案件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影响日益深远。
此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外轮扣押拍卖、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港口货物保管、船舶建造、船舶抵押、海上保险、海上养殖损害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特点,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海事司法的知情需求,为涉海经济主体处理类似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规则指引,有助于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
这十起案例是:
一、“狮子轮”扣押拍卖及确权诉讼系列案;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岱荣航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三、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法国某海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四、青岛某物流公司与天津某船务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五、乐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六、梁某等与寿光市某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七、希腊国家银行与利比里亚共和国蓝色劳拉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
八、冯某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荣成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
九、山东荣成某银行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
十、山东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岛某油轮运输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
在此选择其中三起案件的具体办案情况——
案一、“狮子”轮扣押拍卖及确权诉讼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家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SAM LION)”轮,申请人涉及德国、巴拿马、爱沙尼亚、爱尔兰、瑞典、塞浦路斯和中国香港。扣押船舶后,船东巴拿马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并最终弃船,德国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船舶。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期间,上述8家涉外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进行海事债权确认。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额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16 393 129.25美元,利息及罚息741 326.44美元,合计17 134 455.69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拍卖“狮子”轮,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阿里司法拍卖网,以6 783.6万元人民币网拍成功,溢价1118万元,溢价率20%。
德国某贷款银行与船东巴拿马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据此,确认本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在签订借款合同及以“狮子”轮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时,巴拿马某公司是一家合法设立及存续的公司,并根据利比里亚法律具有完全的能力和资格,亦有完全的能力和资格履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依法登记,对巴拿马某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巴拿马某公司偿还原告德国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确认德国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另7起涉及保险合同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案件和21名船员船员工资确权案件,青岛海事法院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21名船员的船员工资具有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狮子”轮系列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全部是涉外主体,7家申请人或原告系境外当事人,1家是中国香港当事人,21名船员全部是外籍船员,其中乌克兰籍5名,菲律宾籍16名,船舶是外籍轮船,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大陆没有连接点,申请人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通过扣押船舶,从而获得了诉讼案件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处理诉讼案件的准据法有的依照约定适用了外国法,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选择了中国法。
该院还克服疫情防控和船东弃船的影响,对21名外籍船员积极展开人道主义援助,先行垫付部分船员工资,解决了船舶供给和船员的日常生活和医疗所需,经多方沟通协调,妥善安置并顺利遣返了全部外籍船员。从被抛弃到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利比里亚籍船舶“狮子”轮历时7个月,在青岛海事法院经历了一段特殊的“航程”,得到了乌克兰和菲律宾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
“狮子”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该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充分体现出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深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案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岱荣航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被告岱荣航运公司所有、被告MMSL私人有限公司光租的“天鹰座”轮船长签署了四套提单,将54178公吨含水量为13.23%的巴西大豆运至中国。3月21日抵达青岛港锚地,5月20日完成卸货。承运人在运输期间采用“三度规则”进行通风,有在适宜通风的时间未予通风的现象。
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豆均有明显霉变。原告认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被告认为系装货港时品质状况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
涉案大豆检验出含有多种杂草,海关要求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中国大豆国家标准载明大豆水分含量应小于等于13%。
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9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岱荣公司虽然为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船长显然系光租人MMSL公司而非岱荣公司的代表,MMSL公司系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岱荣公司并非承运人。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二、货损责任的承担。涉案大豆受损的原因应当从案涉大豆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责任期间内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大豆水分稍高,且有杂草,有一定的品质缺陷,但并非不适合海上运输;“天鹰座”轮通风不当,未尽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货物在船舱滞留,迟延卸货38天,也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承运人违反其所应负责任和义务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MMSL公司对本案货物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三、货损金额的确定。489万元系因货损产生的必要的修复费用,且金额较为合理,原告也已对外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MMSL公司依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MMSL私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4.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被告光租人MMSL公司为“一带一路”成员国中的新加坡公司,本案审理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方当事人,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本案的审理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为创新庭审方式,提升涉外司法效能。2020年11月,因新加坡公司委托的专家鉴定人Chris教授所在的英国疫情严重,青岛海事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允许其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全程网上直播。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跨国连线全程顺畅无障碍,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有效地提升了涉外案件的审判质效,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另一方面,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大豆货损案具有可资借鉴的指导意义。大豆热损案较多,双方抗辩一般集中在货物品质、通风措施、迟延卸货三个方面,本案中对此进行了深入详尽地分析认定。最终根据货方与船方违反各自义务的过错程度,确定了5:5的责任比例。新加坡公司服从判决并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大豆货损往往涉及外国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因此本案做出的判决效力不仅及于本案的中外当事人,还是新加坡公司向其下家租家挪威公司索赔的依据。判决后被告选择不上诉也是与其下家租家共同确认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因此本案的服判息诉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判规则获得了除当事人之外更多外国公司的认可,对于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三、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法国某海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法国某海运公司出运一票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货物装船后,被告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法国某海运公司的代理人向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法国某海运公司。2019年3月20日,法国某海运公司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法国某海运公司提供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记载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证机关据此要求法国某海运公司不得将提单中所载商品交付给第三方,直到提单所有权被撤回且该被盗提货单的所有权得到确认为止。2019年3月13日,《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送达法国某海运公司。
2019年12月,西班牙执业律师就《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出具法律意见,称西班牙法下《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适用的法律为《航海条例》,具体条文不再赘述。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系根据西班牙法律做出的生效文书,根据《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事实上,承运人也是先收到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之后到达目的港货交收货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按照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从严格字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既不属于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扣押,亦不属于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交付海关或港口的行为,并不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但是《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系参照《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g)项的规定所制定,其规定的“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并未拘泥于政府或主管部门,而是涵盖了各类具有相应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的国家机关。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虑,《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理解为只要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并且承运人对此亦不能合理地予以防止和避免,因此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均可以免责。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根据立法意图予以合理解释。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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