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0日讯 近日,国务院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工作方案》提出:“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个人股东投资公司型创投基金,在基金环节将不再承担任何税负,实现了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制公平。
一直以来,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上,考虑到税负因素,公司型基金一直是劣势于合伙型基金的。因为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公司赚取所得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存在同样一笔所得既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又在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导致个人实际税负高达40%。
同样,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因此,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可有效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目前在中基协备案的PE投资基金大部分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
对此,一位创投机构合伙人表示,与补贴相比,税收减免对支持创投基金的效果更加明显,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更大。
目前新政策只在北京中关村开始试点,但试点成熟后有望推向全国,这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司型基金是一个重大利好。(青报全媒体记者 景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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