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辅警获刑6个月!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妨害公务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6日讯 黄岛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为依法惩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警察执行公务权,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李某某、顾某某及辅警刘某某、张某某在依法查处毒驾、酒驾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B牌照银灰色东南菱悦轿车,在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车辆开至路边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将辅警刘某某的左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杨某某殴打的对象不是正式编制的警察而是合同制辅警,辅警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协助警察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被告人杨某某起先认为殴打辅警就不涉刑的认识是错误的,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法官温馨提醒: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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