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0日讯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日前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劳务代偿”等办案特点,今天被纳入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此案的裁判要旨: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经与侵权人协商一致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后,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非法收购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请求法院判令某中心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3万元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某中心辩称:最高检相关文件要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且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者未参与实际经营,对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从轻考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艺术中心查获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某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专家意见认定某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劳务代偿方案建议,被告某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二、被告某中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协执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如某中心未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惩罚性赔偿24924元;三、被告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媒体和内容由法院审定,若被告不履行,法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费用由被告负担);四、专家意见费15150元,由被告某中心负担。
宣判后,某中心未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在消费者、劳动法及知识产权领域之外,把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定。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传统填补性赔偿的方式,旨在对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加重制裁,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是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在审判实践中,劳务代偿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合具体案情及审判效果,确定侵权人适宜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
本案中,某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要件,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鉴于某中心对生态破坏行为供认不讳、悔改态度较好,酌情判令其承担其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总和的十分之一。经被告申请,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其生态环境公益劳务引导他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案件宣判后,某中心在劳务代偿协执单位崂山区司法局的组织下参与了对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发放宣传单、普法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不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尝试,还将替代性劳务代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中,发挥了遏制不法行为与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对于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相统一意义重大。(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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