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31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自2021年9月1日起,即墨区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960元/生•月,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168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需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含新开办幼儿园),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实行过渡期政策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9月1日,作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过渡期。过渡期内,按规定完成分类登记且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自完成重新登记之日起,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完成重新登记前,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提价。
过渡期满前,对原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确定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对新入园和已在园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对原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应保持相对稳定,需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管理和监督规定
各民办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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