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6日讯 青岛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月5日慈善日的有关要求,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教育,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
今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山东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政策法规处发布了《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全文如下:
《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
1.《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正式实施时间分别是何时?
答: 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2条。
2.《条例》调整哪些范围?
答:《条例》第2条规定了调整范围。一是调整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主要是慈善组织。二是调整的事项范围,即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3.如何理解慈善活动?
答:《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指《慈善法》第3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4.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第3条规定了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1)合法原则。(2)自愿原则。 (3)诚信原则。(4)非营利原则。 (5)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章程;(5)有一定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负责人;(7)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慈善组织如何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答:《条例》第8条规定,慈善组织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由慈善组织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有效期5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了申请条件、需要报送的材料、办理程序等,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不提出或复审不合格的,到期自动失效。
7.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条例》第8条规定,慈善组织获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有效期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了申报条件、程序。省财政厅、税务局、民政厅专门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0〕41号),规定了确认程序,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布名单公告,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8.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第9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完善管理制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章程修改、重大投资方案、关联交易、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9.什么情形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答:《条例》第9条规定,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情形的,不得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这里的禁止情形指《慈善法》第16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慈善组织能不能作保证人?
答:《条例》第11条依据《民法典》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第683条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为保证人。慈善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能担任保证人,以避免慈善财产风险。
11.慈善组织能否关联交易?如何防范风险?
答: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只是禁止不当的关联交易。《条例》第12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2.慈善组织投资哪些允许、哪些不允许?
答:《条例》第13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暂行办法》,可投资的情形,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禁止投资的情形,包括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3.慈善组织如何防范投资风险?
答:(1)梳理正在进行的投资产品或者行为。及时赎回或妥善处理。(2)制定或者完善资产管理制度。(3)建立投资专项档案。(4)建立止损机制。(5)完善信息公开。
14.捐赠用途能否变更?
答:《条例》第14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捐赠目的不复存在、捐赠财产有剩余或者无法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形,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15.如何理解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
答:《条例》第16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同等条件成为受益人的一部分,但不能指定。
16.慈善组织终止后如何清算?
答:《条例》第18对此进行了规范。慈善组织具有《慈善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财产清算的相关资料。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17.什么是慈善募捐?个人能够开展慈善募捐吗?
答: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开展慈善募捐,个人不能开展慈善募捐。
18.慈善组织定向募捐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限定在特定对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员等。(2)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3)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款物使用情况。(4)不得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19.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2)符合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4)使用本组织账户。(5)制定募捐方案并备案。(6)募捐方式符合要求。比如可采取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7)网络募捐必须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平台。目前有20家。(8)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募集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21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主要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21.公开募捐如何备案?
答:《条例》第21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开展活动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其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在10日内予以补正;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同时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2.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应注意哪些风险防范?
答:《条例》第23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但应注意:(1)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2)收支纳入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3)合作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对合作方进行资质、信用等尽职调查。
23.突发事件应急募捐救助应注意什么?
答:总结疫情防控募捐经验,《条例》第24条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应对突发事件募捐救助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二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服从统一指挥、款物快进快出,同时鼓励与专业组织合作,提高救助效益。三是针对应急情况下捐赠物资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作了特殊规定: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四是对于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公众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的高度关注,《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24.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怎么办?
答:《条例》第25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25.个人求助如何规范?
答: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条例》第27条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求助的条件。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二是规定了求助人的义务。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三是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26.捐赠财产有何要求?
答:《条例》第30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知识产权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的来源、取得和占有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人对财产享有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27.非货币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1)物资。(2)股权。(3)保险。(4)技术。(5)网络课程。(6)服务等。
28.物资捐赠如何防范风险?
答:无论捐赠方还是受赠方,都应遵守规范要求。《条例》第30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慈善组织接受企业捐赠其产品,应当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
29.捐赠票据如何规范?
答:《条例》第31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特殊情况比如捐赠人放弃的或者因匿名、地址不详等无法开具的,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票据;非货币性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没有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依据。捐赠财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0.如何理解捐赠协议的效力?
答:《条例》第32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1)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应当提倡签订捐赠协议。(2)慈善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31.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怎么办?
答:《条例》第3条规定了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如无法定特殊情形出现,捐赠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慈善组织也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32.什么情况下捐赠人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41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33.设立专项基金应注意什么?
答: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34条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二是规定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三是规定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基金。
34.个人可以进行遗产捐赠吗?
答:可以。《慈善法》对遗产捐赠没有单独规定,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因此《条例》遵循《民法典》立法精神,第35条对遗产捐赠进行了规范。一是自然人可以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规定: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可以明确捐赠清单、捐赠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规定:遗赠生效后,接受遗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慈善组织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35.捐赠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条例》第36条规定,慈善捐赠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36.慈善服务如何防范风险?
答:《条例》第38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慈善服务的有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7.何为慈善信托?
答: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38.慈善信托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答:(1)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2)委托人有确定的合法财产;(3)签订书面信托文件,包括合同、遗嘱及其他书面形式;(4)确定的当事人。
39.慈善信托应载明的事项有何要求?
答: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名称;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40.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监察人、受益人有何规定?
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41.慈善信托的模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既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完成公益项目的执行。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包括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事宜。三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共同受托人,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慈善组织则主要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等事宜。
42.慈善信托如何备案?
答: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等材料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43.慈善信托财产如何管理?
答: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目的,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4.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费减免吗?
答:《条例》第50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5)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45.捐赠可以冠名留念吗?
答:可以。《条例》第51条规定: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项目冠名、工程留名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支持其依法设立冠名基金。
46.慈善信息公开应把握什么原则?
答:(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2)真实、完整、及时。
47.哪些慈善信息不能公开?
答:(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48.民政等部门应当公开哪些慈善信息?
答:(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2)慈善信托相关信息。(3)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4)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财政、税务、民政联合发布公告。(5)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7)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结果。(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49.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慈善信息?
答:(1)基本信息。(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3)公开募捐情况。(4)慈善项目有关情况。(5)慈善信托有关情况。(6)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7)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50.民政部门有哪些日常监管职责?
答:(1)慈善信托备案。(2)公开募捐方案备案。(3)受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4)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6)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7)组织开展慈善组织评估。(8)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9)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10)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51.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2.对慈善违法行为如何投诉举报?
答:《条例》第6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依法处理。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53.骗取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的,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条例》67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由原登记、认定的部门撤销登记或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54.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形?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1)《慈善法》98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法》99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法》100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慈善法》102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5)《慈善法》103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慈善法》104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条例》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二)未将专项基金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的;
(三)将专项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的;
(四)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的。
55.违反募捐规定的情形有哪些?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1)《慈善法》101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23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56.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慈善法》105条及《条例》第69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
57.慈善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答:依据《慈善法》106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58.慈善服务中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依据《慈善法》106条: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9.假借慈善名义、假冒慈善组织以及个人虚构求助信息骗取财产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依据《慈善法》107条及《条例》第70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个人虚构求助信息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0.对于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慈善法》第108条及《条例》第7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违法办理慈善组织登记或者认定的;
(七)未依法处理慈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王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