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要求,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创业贷款,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6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吸纳退役军人同时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残疾人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创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三、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具有青岛市户籍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低保、特困供养等人员身份信息;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大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的普惠性政策的即时结算;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经办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合作协议履约,严禁擅自调整放贷条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市)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市)予以补助。按照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分配我市出资额,市财政部门组织筹集上解资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在基金分配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各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补足。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五)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19〕19号)、《青岛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细则(试行)》(青退役军人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2.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附件1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区(市)规范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区(市)的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范围内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范围内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户口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5.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资格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审批。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具备条件的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创业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电话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四)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

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附表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区(市)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对象

困难帮扶对象为具有青岛市户籍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一)大病专项救助

1.申请条件

帮扶对象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种同青岛市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住院或门诊治疗,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医疗目录外的费用不在帮扶范围内。

2.救助比例

按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大病专项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是指医疗结算单中个人自付总额扣除个人全额自费部分(医疗目录外个人全额自付的费用)的金额。其中,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等(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3)住院或门诊大病材料。包括住院或门诊大病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原件查验后加盖已救助章,留存复印件)。

(4)低保证或者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有关证明材料。

(二)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日常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本人或子女在教育期间,学费负担过重的;

(5)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种同青岛市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住院或门诊治疗,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不到大病专项救助标准,但自付费用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6)遭遇其他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帮扶标准

帮扶对象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给予帮扶0.3万元(含)—1万元。

3.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等(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3)低保证或者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村(社区)有关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4)住院或门诊大病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原件查验后加盖已救助章,留存复印件)。

(5)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1.申请条件

帮扶对象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2.援助标准

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可同时办理普惠性救助和一次性应急援助。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2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0.5万元;3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1万元;5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2万元;8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应急援助3万元。属于低保家庭的,分别增加0.5万元—1万元,总数最高不超过3万元。

3.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或直系亲属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等(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3)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赔付证明等有关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村(社区)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材料,村(社区)提供的家庭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等。

三、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大病专项救助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同一年度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累计年度费用一次申请。年内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种类分别申请。

(一)申请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二)初审

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三)复审

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将申请人转介救助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困难状况、救助理由与救助金额以及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四)审批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审批完成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

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支付。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预拨资金,确保资金能及时发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困难帮扶资金不足部分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无、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受助及时。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要通过入户调查全面及时调查了解申请人困难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严禁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严禁为了工作便利,积压申请、集中审批、拖延办理。

六、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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