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8日讯 中秋、国庆“双节”即将到来,有职工仍因工作需要,得坚守岗位。如果单位不安排补休,加班工资该拿多少?
中秋节和国庆节前三天,这4天是法定休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不允许补休,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9月19日为正常休息日,9月20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5天是用休息日调休,以上6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
一、特别情形下加班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安排劳动者在9月21日、10月1日、2日、3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其他时间上班,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9月21日、10月1日、2日、3日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9月19日、20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被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二、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值班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如果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无法主张加班工资,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三、加班时间有上限。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建议,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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