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机场免税店商品再销售牟利,两人逃税425万元主犯获刑10年

9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走私化妆品案件,对通过机场免税店采购商品后再销售牟利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王某获刑十年。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化妆品等。2016年至2020年间,王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陈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谋,由陈某某等人在机场免税店采购化妆品等货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等方式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再经快递寄送、当面交接等方式将采购的货物交付王某、徐某某,由二人在淘宝店铺销售牟利;王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陈某某等人支付货款及好处费。

其间,王某、徐某某多次自行出入境,在机场免税店或线上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及其他物品,选走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或交由陈某某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其中,王某主要负责联系陈某某等人、传递订单、支付货款等,徐某某主要负责接收清点、寄送货物、维护淘宝店铺经营等。

2021年1月13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至王某、徐某某住处抓获二人,同时查获并扣押销售单、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经海关计核,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经与他人通谋,采用在机场免税店采购、不向海关申报偷运出海关监管区或选走无申报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介绍,本案走私化妆品的偷逃税额高达425万余元,法律规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同时考虑到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分别系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旅客免税携带行李物品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如果超量携带而未申报的,可能会被海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如果个人从免税商店购买大批量免税商品后再擅自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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