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并明确提出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所谓重复参保,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即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谁在重复参保?记者梳理发现,以下三种重复参保现象较为普遍:第一种为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民工,到城镇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第二种为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第三种为学生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随后赴外地求学在学校参加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重复参保,一方面给参保人多增加了一份医保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会给财政增添压力,造成补助的浪费。
对于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这位负责人介绍,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