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看手机出事故,致男友全身瘫痪!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这样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1日讯 52岁的陈某与53岁的男友张某黄昏相恋,情投意合的他们本打算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度余生,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两个人的美好姻缘。观海新闻记者今天从莱西市法院获悉该院办理的这样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8日,陈某的驾照还未“满月”,男友张某便让她开车,同张某一起送堂弟张某国回老家,归程途中因陈某操作不当,两人遭遇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轻微,而副驾驶上的张某因未系安全带,导致“颈椎过伸伤伴全瘫”。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之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鉴定机构建议“护理期限为长期,建议1人护理。”

两人都已年过半百,张某女儿不在身边,陈某便在张某出院后,将其接至家中照顾。后张某的姐姐不放心,担心陈某照顾不周,遂将张某送至养老院。但每月3000元的费用,让张某无力承担。于是张某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15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陈某称其曾劝说张某系上安全带,但张某自己坚持不系。当车行至事发地时,灯光昏暗,陈某手机来电,她低头看了一眼手机,便发生了事故,自己由于安全气囊并未受重伤,而身边的张某则因未系安全带,撞断了脊椎。原告张某则否认陈某曾提醒系安全带,认为其搭乘陈某车辆受伤,是因为陈某驾车不当导致,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车辆与张某一起送张某的堂弟张某国回家,驾驶行为是为了张某国的利益而实施的,张某国系被帮工人,陈某、张某二人共同为帮工人,陈某、张某与张某国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送张某国回家返程的过程中,该帮工行为并未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的侵权对象是指被帮工人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帮工人。现本案帮工人张某遭另一个帮工人陈某致害,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义务帮工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是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同为帮工人;二是二人共同实施了对张某国的帮助行为,在返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三是事发时,张某在副驾驶位置乘坐时没有系安全带。另,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的行为非常普遍,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张某乘坐副驾驶没有系安全带,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综上,应当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义务帮工的情形下,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利他程度、损害后果、二人关系、经济能力、家庭状况、权利义务平衡以及鼓励义务帮工行为等各方面因素,本院酌定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50%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综合所有证据,判决陈某向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

【温馨提示】

莱西法院在此温馨提示:握紧方向盘,系好安全带,严守交规,勿看手机。安全行车是第一步,不要让侥幸之念成为“害人之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涛  谭美娜)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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