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2日讯 公平是考试选拔的生命线,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企图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只因一丝侥幸心理,应考者和替考者双双坠入法网……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被告人安某报名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安某因出差无法参加考试,遂联系被告人李某代替其参加考试,李某认为代替考试不是什么大事,没多想就同意了。2020年10月,李某代替安某参加考试时,因无法通过人脸识别对比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李某抓获。安某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1年7月,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对被告人安某、李某提起公诉。市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条链接———
代替考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驾照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各类国家考试。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所谓“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处罚的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认真对待考试,公平竞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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