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购保留奖励费用!青岛这个区的国有土地征迁有新变化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9日讯 为规范国有土地征迁工作,明确征迁补偿标准,日前,青岛西海岸新区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征迁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了征迁的类型和方式。收购已建成房屋或在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镇(街道)会同住建部门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组织实施协商征迁。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新区管委批准需依法征收房屋的,由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执行。收购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镇(街道)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采取协商的方式组织收购。

《指导意见》规范了征迁程序,明确了责任单位。经新区管委批准的征迁项目由镇(街道)负责组织评估,并与相关权利人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进行协商,相关征迁补偿方案由镇(街道)负责会同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拟定,并提报新区管委专题会议研究。《指导意见》统一了补偿标准,完善了补偿政策。明确了征迁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费用统一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补偿。

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臧浩宇介绍,与之前文件相比,《指导意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回购保留了奖励费用,明确了完善土地手续的不享受附着物补偿和奖励。在收购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将原国有土地回购办法中的清场奖励费用修改为了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和土地交付奖励,奖励费用标准与原标准一致,并明确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收购也可享受奖励。针对土地收购后重新供地目的是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和规划建设方案变更、划拨变更为出让等情况,明确了土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及关联公司或法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同时不享受奖励费用。

二是取消了审计成本补偿方式,完善了评估补偿规定。鉴于在收购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采取审计成本加利息补偿方式,部分企业提供的成本无法审计等问题,按区财政局意见取消了审计成本补偿方式。前期因政策等原因导致出让成本高于现评估值的,采取按照原出让成交价格加年期修正方式给予补偿。

三是针对划拨土地制定了新的收购政策。根据划拨土地按照权益价格划拨的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无偿划拨土地,无偿收购;对于标准划拨价款划拨的土地,按照缴纳的原标准划拨价款进行补偿;对于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或划拨权益价格划拨的土地,按照评估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的方式进行补偿。(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凯)

责任编辑: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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