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办学机构充分办学自主权,山东出台全国首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文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7日讯 今天下午,省教育厅举行新闻通气会,解读了省教育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从办学形式、设立要求、办学管理、支持政策等多个方面对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进行规范。据悉,这是全国首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文件。

率先破题为全国提供制度和模式参考

此前,教育部出台的多个政策文件中,均对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了明确规定。我省则从2015年开始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目前,全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学校40余所,拉动社会资本近百亿元。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牵头成立全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共有116所职业院校、32家企业参与。

但是由于缺乏更加具体和明朗的政策措施,校企犹豫观望,不利于调动双方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为此,我省率先破题、走在前列,将为全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制度和模式参考。

非营利性办学机构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观海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也有诸多的创新点,将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中的“碎片化”混合所有制政策进行系统集成,为基层实践提供了“政策清单”。《意见》还鼓励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态,既可以是学校层面整建制混改,也可以是二级学院层面;既可以混合举办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也可以以项目形式合作办专业、培训等。

收益分配是混合所有制办学无法绕开的话题。为此,《意见》提出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非营利性的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的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意见》一方面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另一方面也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据介绍,混合所有制办学将更加注重搭建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要制定办学章程;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享同等拨款税收政策

观海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赋予了办学机构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如办学机构还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人员,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可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灵活薪酬分配机制。

《意见》还明确了招生、收费、拨款、融资、税收、土地和产教融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如专业设置及招生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拨款方面,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学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享受公办院校生均拨款;整体混改后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可给予财政支持,与公办院校享有同等权利申报财政专项。除此之外,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土地供应等待遇。

《意见》特别注重“放”“管”结合,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意见》在国有资产投入、办学机构和项目设立、领导干部任职、财务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如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实行一校一案;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等。(青报全媒体记者 王世锋)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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