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遇“楼上扔花盆”!这名男子被判缓刑六个月、罚款两千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日讯 继李沧区法院昨天发布一起“扔花盆案件”后,即墨区法院今天又发布一起从楼上往下扔花盆案件。

2021年4月,刘某某因心情不好喝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且因其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家待业,心情非常压抑。为发泄情绪,刘某某在自家3楼将两个花盆扔到楼下平台处,砸碎了郝某某停放楼下的轿车天窗玻璃,随后两人发生争执。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无视公共安全,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财产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郝某某相应损失取得其谅解,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轻则损毁物品、让人受惊,重则危及他人生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独立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面对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行为,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每个人都应规范自身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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