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断深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发放力度,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制定发布《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是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办法》所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办法》按照“突出基层、兼顾公平及机构类型”的原则,明确符合评选条件的参评银行机构主要包括我市银行机构一级分行、地方银行机构(含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截至奖励申报材料提交日,参评银行业机构在我市开业需满2年。
在奖励评选方面,《办法》明确采取“按年评选、集中奖励”原则,每年从全市参评银行业机构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银行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0家)作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获评先进单位的机构中的前6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
《办法》的印发实施作为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持续推动我市攻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青报全媒体记者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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