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冰墩墩”如何使用不侵权?黄岛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以案说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3日讯 随着冬奥会的开幕,“冰墩墩”成为了新宠,在众多粉丝追捧下,自制“冰墩墩”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哪些行为属于侵权?黄岛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今天结合该院之前办理的一起卡通形象侵权案,对相关方面作出提醒。

2020年,黄岛法院受理一起卡通形象权利人诉西海岸新区某蛋糕店著作权侵权案。该店销售的蛋糕,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一系列“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作为蛋糕装饰。著作权人认为该蛋糕店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同“冰墩墩”一样,“海底小纵队”系列卡通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本案中,商家销售用于装饰蛋糕的卡通形象,与“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在整体形象、比例、服装造型、色彩、风格表达上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将该系列形象用于商业销售中,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延伸解读:

“冰墩墩”卡通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行为。那么,如何使用“冰墩墩”才不算侵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关于作品合理使用可以界定为,按照“冰墩墩”卡通形象自己绘制一幅油画或制作成同样形象的泥塑等用于个人欣赏,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蛋糕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不少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甚少。不少经营者为满足客户消费需求,对于一些热门卡通形象随取随用,并未考虑到是否会构成侵权。类似海底小纵队、超级飞侠、小猪佩奇等诸多小朋友喜爱的卡通形象,均由相应权利人创作,属于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范围,经营者应尽量使用原创设计,或在取得权利人许可后,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尽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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