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根治网络弹窗痼疾,立规矩也要强监管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国家网信办日前就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要求,不得恶意对普通用户与会员进行差别频次推送,不得干扰用户关闭弹窗;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算法模型;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等。

民众苦弹窗久矣。网络弹窗是网络时代的“牛皮癣”,一打开网站或软件,就有广告自动弹出来,令人不胜其烦。想关闭弹窗时,又很难找到关闭按钮,还常常被强制性页面跳转。近年来,弹窗已不局限于广告,还有某些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的新闻信息,歪曲解读重大政策,或者推送“标题党”文章,传播低俗、八卦和惊悚信息。而用户一旦不慎点中某类信息,此类内容就会接连不断地骚扰。网络弹窗严重恶化了网络生态,大幅降低了用户体验感。

网络弹窗背后,是某些网站、应用程序运营者把“以用户为中心”扭曲为“以收割用户为中心”。某些App开屏、弹窗类广告所带来的收入,高达其广告总收入的80%。因此,很多运营者宁可降低用户体验,也不肯放弃这块肥肉。这是一条庞大的灰色产业链条,相关运营者往往通过网络设置强迫用户收看或点击弹窗,同时形成反拦截机制,让信息过滤关卡形同虚设。给网络弹窗立规矩,已到了非常紧迫的时刻。


此次《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网络信息的推送管理从“事后监管”变成了“事前许可”。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如此无疑有利于加强对弹窗信息的审查与备案监管,有望全面规范网络弹窗行为。

网络弹窗已成痼疾,需重典治乱,特别是做好常态化监管。事实上,我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都提出对弹窗广告进行严格规范。但实践证明,仅从立法环节强化监管是不够的。由于单次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小,而维权成本较高,用户对不良弹窗大多选择“一关了之”,使法律实际执行存在难度。而且,根据现行法律,针对弹窗广告罚款上限为3万元,这样的打击不痛不痒。要除痼疾,就必须让违法经营者产生痛感,必须进一步强化落实平台责任,提供更便捷的用户反馈渠道。对违法经营者,可以通过禁止服务、下架软件等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形成强大震慑。

重典之外,还应注重精细化,不断提高互联网治理水平。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施行之后,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仍在持续推动。今后还会有更多针对具体环节、具体场景的法律法规出现。网络弹窗只是一个小小的案例,随着互联网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相信困扰广大用户的问题也会一个一个得以解决。奉劝那些网站和应用程序运营者谨守法律边界,切莫作茧自缚,自取其咎。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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