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政策,10日起执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9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今天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自今年3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2022年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杨光)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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