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蜇产品被罚5万元!青岛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有你吃过的没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0日讯  3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豇豆,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刘存学经营的芹菜,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丝。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经营的豇豆

2021年9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购进不合格豇豆3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赵以光)经营的香蕉

2021年11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赵以光)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购进不合格香蕉552.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销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刘存学经营的芹菜

2021年11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存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不合格芹菜44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销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

2021年12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购进不合格大姜22.5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即食海蜇丝

2021年12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生产即食海蜇头、即食海蜇丝各95袋,两批次产品各抽取5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180袋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罚款50000.00元。

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王凤一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