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涉及违法行为情形、适用范围、涨幅认定标准等。《意见》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
根据《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相关物品的原材料。
《意见》还明确了涨幅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幅度。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王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