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帮问|流产也能享受生育津贴吗?官方回复看这里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328日讯 “我想咨询一下,流产也能享受生育津贴吗?应该如何计算具体数额?”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

记者从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女性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同时享受。

按照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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