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3月30日讯 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我的孩子今年8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上幼儿园,我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和子女教育费吗?”
记者从我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1到8月份时,子女未满3周岁,处于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的年龄范围内。父母在当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同时申报婴幼儿照护费用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