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教育部表示,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博士、硕士学位代表着一定的学术水平,应有高要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要对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写作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进行严格把关,把学位论文的实质性创新作为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要素。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
教育部透露,2020年下半年,将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今年下半年,教育部还将发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要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来源:教育部官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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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
前提是保障学生“申诉权”
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在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还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消息引来热议,有人赞也有人弹。赞同者认为,此举可更有效落实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把研究生毕业质量关;但也有人表示担忧:导师一旦掌握了研究生能否毕业的“生杀予夺大权”,会不会引发权力滥用?
近些年,高校研究生与导师关系颇受关注,这主要与部分高校发生的一些负面事件有关。例如,个别学生因无法正常毕业,心情抑郁甚至轻生;另有研究生反映给导师免费打工,被压榨劳动力等。这些都与一些导师的不当言行或多或少有关,而且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即高校研究生培养中导师的权责边界到底在哪里?
必须看到,在大学里,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等,研究生往往相对弱势。在此背景下,如单方面强化导师“自主权”,就难免会出现个别导师额外设置障碍、导致学生毕业延期等问题。换句话说,导师能否运用好这种自主权,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自身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
这就不难理解,舆论为何对导师“扩权”心存担忧。寄希望于“铁打的导师”对每一位“流水的研究生”尽心尽责地培养,同时给予全面、客观的学业评价,有些理想化。
不过,还须看到,我国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既存在上述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在一些学校和学科,同时也存在着虚置导师权,导致导师自主发挥作用不足的问题。
这一点,在文科研究生培养中更为突出。又尤其是毕业环节,论文选题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家组负责审核,一些专家对此并不在行,但往往也要信口发表意见,是否通过也是专家投票表决,导师的意见未必能得到尊重。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审核,起决定作用的是外审专家盲评,但论文送到哪位专家手里,都是行政管理部门随机决定,未必能按照论文内容送到真正懂行的专家手中。凡此种种,最后都在所谓“严格统一管理”的名义下虚化了导师应有的权责。
因此,讨论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权力过大还是过小,其实并不存在统一答案,但总体来看,导师比学生还是要有更多主动权。
要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首先就要明确这种自主权该如何发挥,并建立配套机制防止权力的任性。尤需强调的是,自主权绝对不能简单变成导师的“决定权”甚至“独裁权”。
在现代社会,导师和学生原本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考虑到在现实层面两者的不对等,教育管理部门在落实导师自主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必须给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才有利于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培养,让每个研究生的潜能充分释放。但这一过程中,也须对一些不良现象高度警惕,要在导师自主权与学生合理诉求表达权方面建立充分平衡。
也就是说,当导师对研究生论文是否通过等事项做出否决时,要在制度上保障学生有申诉并公平仲裁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落实导师自主权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王天定)
责任编辑: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