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有效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西新管发〔2020〕19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扶持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实施,纳入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封闭运作资金内统一核算。

第二 申报企业条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纳统的影视文化独立法人企业。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拟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可登录灵山湾影视局官方网站(www.lswysj.com)“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政策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进行申请,具备申报资格后可随时在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申报。灵山湾影视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核定等,并组织拨付发放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鼓励影视企业集聚发展

(一)新入驻影视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从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最高10平方米标准(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行业可适当放宽),连续三年给予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新入驻影视文化企业指2020年5月11日以后在新区注册并实体入驻,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2.租用房间须为自用,并用于影视文化产业经营,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3.从业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工,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教育培训行业从业人员可放宽至年薪15万元以上的兼职人员。

4.展览展示空间超过500平米的,根据实际展览面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5.已享受国有企业房租减免的不在补贴范围。

(二)参照影视文化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财税贡献,每年给予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0%的运营补贴。

1.补贴金额按照企业专业业务收入(不含生活配套类业务收入)对青岛市或黄岛区实际财税贡献进行核定,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其中注册在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的,按照其对青岛市的实际财税贡献进行核定;注册在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以外的,按照其对黄岛区的实际财税贡献进行核定。

2.最终补贴数据以税务部门相关专业门类年度净入库数为准。

(三)吸引影视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招商平台,按照平台引入企业年度获得运营补贴总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招商平台招引企业总数须大于30家,每年孵化限额以上影视企业3家以上,引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需经政府认定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引入企业为2020年5月11日后新注册企业。

2.招商平台需有专业管理团队,并与招引企业签订引荐协议,对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

3.优先奖励实体入驻、有线上线下招商展示空间的招商平台。

(四)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后期制作费用的最高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1.申请方须实体入驻新区,在当地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人以上,同时员工规模达到20人以上;或者在当地缴纳社保的员工达到3人以上,其中个税超过1万元的员工达到1名(含)以上,同时员工规模达到10人以上。若该作品后期制作需多家专业领域公司合作完成,则承接方需均为新区实体入驻企业。

2.影视作品由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该作品在本区发生后期制作费用的10%给予补贴。

3.影视作品由本区企业作为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的,按该作品在本区发生后期制作费用的7.5%给予补贴。

4.影视作品由区外企业作为出品方的,按该作品在本区发生后期制作费用的5%给予补贴。

后期制作公司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1.总部或核心技术团队在本区实际运营,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后期制作类奖项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2.总部或核心技术团队在本区实际运营,获得艾美奖、奥斯卡奖、金像奖、金球奖等国际知名后期制作类奖项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总部或核心技术团队在本区实际运营,获得“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内知名后期制作类奖项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4.总部或核心技术团队在本区实际运营,获得“金海鸥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五)成功创建评定为国家、省、市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方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示范园区(基地)应为影视类园区,以上级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六)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名家工作室在本区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1.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是指在影视全产业链行业细分领域的知名企业。名家是指国家级影视行业协会(学会)副主席(副会长)以上;作品在国际、国内重要节展、竞赛(国际A类电影节、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奥斯卡、金球奖、金像奖、艾美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星光奖)中获奖;近5年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出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院线总票房超过50亿元、5部以上电视剧收视率超过1、5部以上电视综艺节目收视率超过1、网络电影或网络电视剧分账总收入超过5亿元、承制过5部以上S级网络综艺)影视作品的导演、编剧、出品人等。

2.“一企一策”扶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优先提供土地、给予引导基金扶持、给予运营补贴扶持、提供办公用房等个性化扶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

符合影视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影视产业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用地成本和配套商业投资,下同)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符合影视产业链配套重点招商目录的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可长期保留重复使用的影视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摄影棚、外景地等建设、改扩建费用)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配套商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相关税费等。

2.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立项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申报平台”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3.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以两年内正规发票为准,且纳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4.房地产投资的认定以住建部门意见为准。

5.影视产业链配套重点招商目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

(一)扶持规划立项和剧本创作

1.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万元的立项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①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并开机拍摄,且承诺不在获得扶持后转立项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可申请扶持。

②补贴额=30万元×(系数1+系数2)。其中,系数1:院线电影、电视剧为0.3,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为0.15;系数2:项目预算10000万以上的为0.7,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为0.6,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为0.5,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为0.4,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为0.3,500万元以下的为0.2。

③入选国家重大影视题材库的作品无需评审,按照最高额度给予立项扶持。

④影视作品立项后,可在“申报平台”备案。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院线以及重点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等平台)播出后,可申请支付立项扶持。

2.入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剧本创作资助类扶持的影视剧本,分别给予编剧个体或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最终扶持文件为准。作品须完成备案、立项手续,电影作品须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网络影视作品和电视剧作品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承诺不在取得资助后转立项。

创作反映青岛西海岸新区题材、宣传提升青岛西海岸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或影视剧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的扶持额度。

(二)扶持本区拍摄制作

在本区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最高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境外影视作品补贴对象为境内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1.制作配套费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0%。

2.制作配套费在200万(含)-500万元(不含)的,补贴7.5%。

3.制作配套费在200万(不含)以下的,补贴5%。

4.制作配套费须采购经认定的实体配套企业提供的服务,以正规发票为准。包括剧组租用外景地、摄影棚,搭建布景,租赁设备、服装道具,化妆,购买制片服务,聘请群众演员及临时剧务人员,拍摄期间区内食宿交通(不含城市间交通),不高于200万元的后期制作费用等。具体标准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作品拍摄成本补贴核定标准》。

(三)扶持影视发行

单部影视作品在本区开展发行工作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该作品在本区实际发生发行费用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发行费用以本区发行公司实际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

(四)奖励热播(映)影视作品

1.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并达到3000万以上票房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40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①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②电影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4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30万元奖励。

2.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首播的,每集奖励第一出品方2-8万元,每部作品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集奖励第一出品方1-5万元,每部作品不超过200万元。

①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8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或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2万元、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②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山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1万元、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3.获得较高收视数据和社会影响的优秀综艺节目、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和其他网络视听作品,根据收视成绩给予第一出品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①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分账收入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给予第一出品方200万元奖励;分账收入达到2000万(含)-5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50万元奖励;分账收入达到1000万(含)-2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奖励。

平台自制的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有效播放量达到1亿次及以上的,给予第一出品方200万元奖励;达到8000万次(含)-1亿次(不含)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5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次(含)-8000万次(不含)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奖励。平台自制作品由主要制作方申请奖励的,按照对第一出品方奖励额度的40%进行兑现。

②电视综艺节目收视率达到1.5(含)以上,给予主要承制方150万元奖励;收视率达到1(含)-1.5,给予主要承制方100万元奖励;收视率达到0.85(含)-1,给予主要承制方80万元奖励。

③网络综艺节目达到S级,给予主要承制方150万元的制作奖励;网络综艺节目达到A级,给予主要承制方80万元的制作奖励。

④电视综艺节目、网络综艺节目反映青岛西海岸新区题材、宣传提升青岛西海岸城市形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万元。

(五)奖励获奖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个人奖项的,给予其工作室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①影视作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300万元奖励;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国际电影节其他奖项,或者入围以上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团队(制作类奖项)50万元奖励。

②影视作品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星光奖,给予第一出品方200万元奖励;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团队(制作类奖项)40万元奖励。

③影视作品获得除上述三大国际电影节之外的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奖励;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其他奖项,或者入围以上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团队(制作类奖项)30万元奖励。

④纪录片作品获得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奖”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奖励。

⑤编剧工作室或个人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的,按照其获得的奖项奖金予以1:1配套奖励。

(六)奖励影视作品海外发行

影视作品出口版税超过20万美元的,按照该作品版税的1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出口版税指单部作品海外发行总收入。

第七条 支持举办影视文化交流活动

1.在本区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展览展示、重要会议、赛事论坛、影视作品首播(映)礼等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主办方一定活动补贴,单场不超过200万元。

①此项采取预审制。对社会出资举办的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拉动等进行评级。

②分A、B、C、D四个级别,系数分别为0.5、0.4、0.3、0.2。

各类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在每年11月-次年3月举办的,系数分别为0.6、0.5、0.4、0.3。

③补贴额度=活动在当地产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等最终决算总额×系数。其中,影视展览展示、重要会议、赛事论坛不超过200万元,影视作品全球首播(映)礼不超过60万元,影视作品路演、见面会不超过10万元。

④活动最终执行方案与预审方案出入较大的,根据最终规模和影响力重新定级;达不到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2.重大影视文化交流活动,由新区提供氛围营造、宣传造势、安全保卫、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保障。

根据项目需要,由灵山湾影视局指导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公共服务保障方案。

3.由政府主导举办、彰显新区影视工业化特色的国际性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保障。

第八条 鼓励金融支持影视产业

1.鼓励影视基金落户

加大对影视文化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力度,对优质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类企业,根据《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30 号)规定,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投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优惠政策。

按照《青岛市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青金监字〔2019〕56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配套实施细则》(青西新管办发〔2019〕68号)执行。

2.鼓励影视企业上市

畅通影视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本区影视企业有针对性地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44号)文件规定,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完成阶段分步兑现补助资金700万元;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影视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助180万元。

按照《青岛西海岸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西新金监〔2019〕92号)执行。

3.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设立5000万元风险补偿金,探索建立政府、征信机构、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影视版权评估机构等多方协作、风险共担的信用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影视文化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版权贷”“商业保理”等适用于影视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

接入新区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参照《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

对获得影视项目贷款融资的优质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影视企业,再给予直接融资额1%的担保费补贴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①贷款融资项目需为影视项目。

②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需为注册在本区的金融机构。

③影视文化企业自获得贷款融资60日内,登录平台填报备案信息。

4.鼓励影视融资租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借助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势开展影视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影视企业,给予融资财务成本(含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租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需为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实体企业。

第九条 鼓励影视文化人才引进和培育

1.鼓励影视文化高层次人才引进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文化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0〕20号)文件规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辖区的国内外高层次影视文化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资金扶持,以及3年内最高1000平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在安居、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新区相关人才政策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文化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0〕20号)及《青岛西海岸新区文化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2.支持企业引才入区

对影视企业引才用人予以奖励扶持:当年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归国留学人员,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企业8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新引进派遣期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等5人的,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最高10万元。新引进派遣期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5人的,给予用人企业1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3000元,最高3万元。

按照《企业引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青西新人社〔2020〕7号)执行。

3.鼓励高校培养影视人才

鼓励驻区高校、职业院校等围绕本区影视产业实际创新学科设置,培养本区影视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每培养1名并在本区就业创业的,分别按照2000元、1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办学补贴。

参照《关于实施“梧桐树”聚才计划的若干政策》(青西新人组〔2018〕1号)执行。

4.支持影视产教融合基地建设

支持影视产教融合发展,对培育影视行业需要的编导演、服化道、摄录美与后期制作等各领域人才的产教融合基地,根据每年培养的专业人才在区稳定就业数,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补贴,每家产教融合基地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①产教融合型基地需有200平米以上的固定教学场所,有专职教师和一定的专业培训能力,年培训学员数量超过100人。

②“在区稳定就业数”,指经产教融合基地培养,在本区影视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人员数量。

③既经驻区高校(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又接受产教融合基地3个月及以上专业培训的学员,分别给予申报驻区高校(职业学校)以及产教融合基地1000元/人补贴。既经驻区高校(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又接受产教融合基地3个月以下专业培训的学员,按照“鼓励高校培养影视人才”条款,给予高校办学补贴。

④产教融合基地每年12月在平台提报次年培训计划,每月需提交培训报表,待学员满足稳定就业补贴条件后,即可申请相应补贴。

第十条 支持打造优质服务环境

1.支持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的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项目备案、政策咨询、外国人来华签证办理、货物通关、特殊车辆通行、公共资源协调等服务;支持影视园区和企业集聚资源搭建影视服务平台,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财税规划、制片服务、社会资源对接和生活配套等一站式解决方案。

对年度服务影视作品项目达到10个以上的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此项采取评审制。根据服务平台聚集配套企业家数,体系健全度、价格竞争力、服务影视剧组的规模、数量及满意度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系数。奖励金额=200万元×评价系数。

2.支持影视取景地资源库建设

辖区内公共资源(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免费向剧组开放。鼓励各企业、村庄、社区等场所向剧组开放。对年度服务影视作品项目达到5个以上的影视取景地、配套企业、村庄、社区、产权所有人,每年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此项采取评审制。根据取景地、企业、村庄、社区等的服务业绩,结合对新区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系数。奖励金额=20万元×评价系数。

3.支持建立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一业多会”模式设立影视产业协会、影视制作行业协会、群众演员公会等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业务领域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动漫、综艺、游戏的策划、投资、交易、制作、宣传、发行、播映、衍生品开发等,包括短视频、MCN机构、网络传播平台等。

扶持企业为影视及相关产业,营业执照主营业务前三项须包含影视、动漫、游戏、广告等相关业务关键词。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或本区参与出资的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本政策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第一条“运营补贴”与其他补贴项目不可重复享受,房租补贴除外。

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指“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中“奖励热播(映)影视作品”和“奖励获奖影视作品”不能同时享受。

第三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通过“申报平台”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按照新区其他政策执行的条款,灵山湾影视局将通过新区“申报平台”,及时向申请的企业发送通知,协助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四条 灵山湾影视局负责程序性审查和项目初评工作。量化类项目经责任单位核验无误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审类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小组评审;条件类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核验项目提报材料,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评审意见形成汇总材料,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封闭运作资金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每年一季度,灵山湾影视局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结果,申请扶持资金,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承诺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影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定期向灵山湾影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履行新区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同时,将该影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能享受新区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灵山湾影视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灵山湾影视局提出延期申请,灵山湾影视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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