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1日讯 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该文件的正式出台,是国家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养老金可享受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从三大支柱的结构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2018年,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地,截至2020年末,参保人数仅4.9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3亿元,保费收入与参与人数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意见》指出,每年个人缴纳养老金缴费上限后续相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专家表示,当前个人养老金的低门槛缴费,主要目的是实现普惠和广覆盖。全年12000元的缴费标准,使得广大中低收入人群都有可能参与其中,这也正是个人养老金制度所想要达到的制度效果。
据了解,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国家财政予以税收支持。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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