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2日讯 今天是第53个“世界地球日”。 城阳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已支付修复费用268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5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周某峰、侯某会、杜某颜(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城阳区某饰品商行厂房内进行铜工艺品清洗加工活动,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的方式,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由排水沟直排入生产车间外的沉淀池中,然后外排公共环境。经检测,厂房外总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总铜浓度为33.2mg/L。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峰、被告人侯某会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排放含铜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峰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峰、侯某会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两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周某峰、被告侯某会已预付修复费用26 800元,其积极修复的行为能够保障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及时修复,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城阳法院在“世界地球日”这天,选取典型环资案件,公开审判,以案释法,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下一步,城阳法院环资审判庭将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携手为保护地球投资”,将环资审判工作做出特色、做出成效。(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史潇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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