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息息相关!网购商品商家应当无理由退货……这些条款国家正进行修改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2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3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打包”进行修改,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观海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其中这些条款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二、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青报全媒体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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