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部门联合发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3日讯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主导作用,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让残疾人更加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为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日前,青岛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十四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任务目标,要求各单位制定详实计划,确保完成好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

根据该《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工作长效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应按要求拟定2022—2025年分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多渠道、多形式,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到2025年(含)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要在2024年前达到1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通知》还要求,在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要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其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残疾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考试申请合理便利的支持保障措施。区市残联面向残疾人招录,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4部门近日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被派遣残疾人”)是指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被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明确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残疾人的权利义务,落实被派遣残疾人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经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被派遣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附人员名单),不得重复计算。派遣机构跨地区派遣残疾人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派遣机构不得有与被派遣残疾人只签合同不实际上岗、工作岗位和地点与协议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上述《意见》中进一步对劳务派遣残疾人明确了认定界限。即从2022年4月1日起,非本省就业年龄段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我市初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不再给予认定。2022年4月1日前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含非本省)的,仍按原相关政策进行认定。2022年4月1日后,曾认定过(含非本省)并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中(三)、(四)的,应继续给予认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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