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著作权“行为保全”成为热点话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近日发布《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保全案件特点和趋势(2019.1-2021.12)》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近三年,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保全案件中,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腾讯、爱奇艺、字节跳动、阿里巴巴、B站等头部企业。其中,腾讯申请禁令最多,占比超过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30%,一半以上申请对象为抖音所属的字节跳动公司。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此次公布的报告具有重要参照意义。从司法大数据可以看出,这三年来,长短视频之争愈演愈烈。互联网企业纷纷通过法律来解决争端问题,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之下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而通过对司法大数据进一步分析,也可以发现一些新问题、新趋势。比如,此次报告明确提出,“涉网络版权诉讼禁令呈现涉诉主体集中、头部企业占比高等特点,需引起关注”。
行为保全又称诉前禁令,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制止被控侵权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命令。这是一种临时或紧急救济程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仅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法院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三是其实质上是生效裁判的提前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利益影响重大。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保全案件越来越多,引发的反响也越来越大。比如,在2021年6月至12月10日间,腾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在全国13个省份的18家法院起诉抖音168次,并为其中54起案件申请了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作为权利人,基于自身权益诉求,向被申请人提起行为保全,就法理而言并无不妥。但也应看到,因行为保全先于实体判决,有未审先判的作用,对当事人及市场秩序影响大,具有鲜明的“双刃剑”效应。假如出现个别头部企业,频繁向商业竞争对手申请行为保全,则更应引起各方重视,注意处理好权利人、被诉对象和公共利益等多方利益平衡。
对于短视频领域行为保全适用性,法律界向来有不同声音。传统长视频领域过错认定原则,目前已比较明确,但短视频领域存在一定差异性。2022年2月9日,《法治日报》刊发专题,曾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进行专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从短视频类型上看,除简单的切条搬运类外,还有大量的评论批评类、恶搞戏仿类等,这些视频将碎片化的素材进行创造性剪辑,重新形成新的作品,此类作品存在较大的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考虑到短视频案件的行业争议较大,存在争议的具体侵权事实判断,应当交由正式审判程序。诉前禁令所带来的外部性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并且可能影响行业竞争格局,需要谨慎理性考量,避免禁令成为企业竞争的筹码。
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推动视频行业繁荣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要营造更加健康多元的内容生态与绿色有序的市场环境。如报告所建议的那样,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尤其是涉长短视频市场竞争相关领域,应强化“平台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共治力度,推动市场竞争合理、有序,避免恶意或不正当竞争,妥善化解竞争冲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秦铁)
责任编辑/王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