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和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30日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2017-2021)》和青岛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刑事案件428件582人,以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及性侵害犯罪居多,占比最多的罪名依次为寻衅滋事、盗窃、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六种罪名占犯罪总人数的81.6%。

从年龄看,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506人,占86.9%,其中超过半数在更早时期即出现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另外,青岛中院通过调研发现,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容易被他人利用教唆,犯下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协助组织卖淫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

青岛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司法原则,582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11人,拘役25人,管制3人,单处罚金13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其中适用缓刑195人,免缓刑适用率34.2%。

发布会还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其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强奸、猥亵类性侵害犯罪和其他暴力伤害犯罪。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离婚、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的家事案件超过5500件,其中离婚纠纷3978件,抚养费纠纷108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463件,探望权纠纷77件,监护权纠纷13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81件,近95%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一审服判息诉。多个区(市)法院先后发出家庭教育令,对父母不正确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行为进行训诫,责令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积极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法院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从未成年人自身、家庭、社会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剖析。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网络世界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从家庭来看,家庭结构、教育方式、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关联。从社会层面看,主要原因是持续性教育缺失、司法关怀和改造失衡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失。

近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围绕强化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严格落实不公开审理制度、强化法庭教育、注重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落实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多元化普法活动等,不断健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汇聚全社会合力,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综合治理,白皮书从社会层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娱乐场所、住宿经营场所管理,二是保证平等受教育权,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青岛中院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是从2021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包括两个刑事案例和四个婚姻家事案例。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客观呈现涉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响,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严惩利用教育、教学职业的性侵犯罪

——孙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中学音乐教师,课余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授声乐,对被害人(女,案发时14周岁)进行一对一辅导。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孙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室给被害人上课,下课后,孙某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搂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2018年5月1日,孙某在教室给被害人上课时,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发烧,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摸其胸部。当日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被害人母亲向培训机构负责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孙某猥亵的事,并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后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监控视频。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对孙某判处从业禁止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孙某以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作为被害人的老师,利用为被害人授课的职业便利条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从严惩处。虽然孙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艺术专业特长继续从事课外艺术教育教学的可能,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应对其做出从业禁止的判罚。青岛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性侵害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磨灭的生理和心理创伤,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执法、司法机关责无旁贷。但从根源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仍面临诸多难题。经统计,青岛中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约占70%。此类案件具有隐蔽性,“熟人”作案高发,性教育缺失和不足,导致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危险防范意识不足,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还有部分被害人在遭受侵犯后因心理恐惧或羞于表达,不敢向父母反映,以致侵害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本案被害人系年满14周岁的初中生,在第二次遭受孙某侵害后才向其母亲反映当天被猥亵的情况,接受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后才陈述了4月下旬遭到猥亵的事实,造成因时间间隔过长部分证据灭失。被告人作为老师,利用被害人处于弱势、孤立无援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阴影,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社会危害性大。对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同时,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阻断其利用教学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降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风险。

二、揭开女主播“真面目”

——赵某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

赵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网友介绍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网络直播的工作。具体诈骗方式是,赵某担任公司内部小组的女主播,在小组主管的指示下,与组内三名业务员相互配合完成诈骗。业务员使用主播头像,编造主播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软件上寻找男性诈骗目标,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表演,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赵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时与业务员互相配合,确保诈骗目标相信在与其进行网聊。在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编造谈恋爱、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家人生病需动手术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仅2020年二、三季度,该团伙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其中赵某所在小组涉案金额29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赵某与组内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屡见不鲜,伴随而来的打赏活动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进行团队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行高额打赏。应提高防范意识,网络上谨慎交友,勿轻信他人,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三、不该画上等号的抚养费和探视权

——周某与周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周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周某如期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抚养费。周某起诉称其没有工作收入锐减要求降低抚养费,且由于吴某一直阻拦导致其长达两年未见到周小某,强烈要求探视周小某。本案审理中,吴某表示周小某对周某抵触情绪很强烈,其并非阻拦周某探视而是因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其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探视周小某。案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二审中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吴某同意配合在法院进行探视,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组织各方在法院进行探视会面,由于周小某长时间未见到父亲对其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法官陪同做疏导和调解工作并组织多次探视,最终成功让周某与周小某解开心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二审经审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业后打零工收入虽然减少,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多家银行账户2018年-2021年入账高达数百万元,所累积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项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子女生活需要的基本保障,不是要求配合探望或拒绝探望的前提条件或理由,在双方对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对抚养费案件,要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考量平衡个案中的特有情形,综合判断切实可行的抚养费数额。另,周某在离婚后长期未见到周小某,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处理。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为了在父母离婚后,满足子女对父母双方的感情需要,消除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使子女健康成长。对探望权案件,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以深切的人文关怀探寻双方最佳的和解途径。

四、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支不支持?

——钱某与小钱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钱某与郑某均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小钱,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小钱1岁时,郑某带其离家在外租房居住,钱某与郑某自此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小钱现已满2岁。分居后,钱某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现小钱起诉要求钱某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其母郑某称抚养孩子花费较大,自己收入每月6000元,需承担租房费用、保姆费用、日常开销、赡养父母等,因此产生不少外债需偿还。法院审理后,判决钱某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钱抚养费2000元,未支持小钱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的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不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本案中,小钱主张的系婚内抚养费,其父母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小钱的父母日后是否选择继续共同生活尚不确定,即便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的归属也未知,不宜一次性判决抚养费至18周岁,且本案中钱某工作稳定,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日后不能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典型意义]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确实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付出较多,但不能以需偿还债务为由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专属于未成年子女、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为例外,以便满足各个阶段孩子的成长需要。

五、随谁生活?要遵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雨和小雪是双胞胎姐妹,二人自幼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姐妹二人本应安稳幸福的童年因父母之间频繁的争吵蒙上了阴霾。终于,母亲再难忍受喜怒无常且有暴力倾向的丈夫,选择离家与丈夫分居。已经上三年级的小雨和小雪自此便跟随母亲生活在离学校不远的外婆家。一段时间后,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父母均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表示强烈的主张。法院对小雨和小雪单独安排询问,两姐妹称,二人感情深厚且在同一所学校上学,不愿分开,二人与母亲的感情更好,父母离婚后想与母亲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案件调解结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父母双方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理性考量孩子自幼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当前在同一所学校上学,及孩子的真实意愿等诸多因素,均同意离婚后由女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典型意义]

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双胞胎姐妹自幼一起生活,目前在同一所学校上学,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更多,且二人表达了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二姐妹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而王某和李某最终考虑孩子的稳定状态,尊重了孩子的意愿选择。

六、夫妻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丁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丁某和王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儿子小王。自2016年起,因家庭矛盾,夫妻分居,婚生子小王随母亲丁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并进入幼儿园和小学就读。2021年2月,丁某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除要求抚养孩子和分割共同财产外,还主张王某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除对抚养权归属和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外,判决王某支付小王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近四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仍应尽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应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次性一并处理完结。离婚时,单独抚养子女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另一方支付已经产生的子女抚养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所尽的义务是失衡的,王某未对子女进行照顾、养育,也拒绝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均由丁某独自承担。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对当事人而言更加公平,也利于减轻双方诉累,故支持了分居期间抚养费诉讼请求。(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责任编辑:程雪涵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