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7月1日起实施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30日讯 为有效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守则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文件起草,共十四条,从票务、禁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进站安全等方面,对影响和威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扰乱运营安全和秩序、威胁乘客乘车健康和安全、有损社会公德等行为作出界定。
青岛地铁运营公司线网管控部负责人陈立乾介绍说,随着我市地铁线网的扩容、客流的攀升,以及人们习惯的改变,一些地铁运营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急需找到新依据去解决。陈立乾举例说,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设备愈发普及,部分乘客在车厢内使用手机外放功能,给其他乘客带来困扰。过去一段时间,乘客关于地铁内使用外放的反映较多,青岛地铁在列车广播中增加了“请勿外放电子设备声音”等文明提示内容。此外,没有明火但气味明显的电子烟大为流行,也给运营管理提出了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政策支持,制止此类行为缺乏依据。即将实施的乘客守则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得有“在车站、列车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等行为。乘客守则还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且影响运营安全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青岛地铁运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宏宇表示,乘客守则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安全的运营环境、文明的乘车秩序、和谐的乘车体验,青岛地铁运营公司将按照乘客守则的要求,持续开展巡查及宣传工作,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为广大乘客创建良好的出行环境,努力打造安全地铁、和谐地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附录: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 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 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 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轨道交通因故中 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票价 退还票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 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第四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器具 (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 质;
(三)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其他易污损轨道 交通设施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残 疾人助力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 的物品;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 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 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 查人员可制止并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 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不在出入口处逗留;行动不便及携带大件行李、轮椅等的乘客应 主动乘坐无障碍电梯;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禁止 越过安全线,不得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列车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及高度差;
(四)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停止上下车;
(五)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 座和提供方便;
(六)在列车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以 物占座、妨碍通行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乘客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 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二十七条)行为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
(二)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在车站、列车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聚众演讲、 相互推挤、打闹奔跑、滋事斗殴;
(四)车站、列车内骑行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五)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 乘人员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 滋扰乘客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轨道、线网、电缆、路基、车站等设施设 备;
(二)非紧急状况下启动紧急装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 按钮、开关装置;
(三)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 向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 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甲类传染病(含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 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 播提示冷静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 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 仍不改正且影响运营安全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乘客应爱护 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乘客违反《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 按照《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 人员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 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