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建立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何动态调整?《指导意见》明确,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实施价格调整。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对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原则上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聚焦面临的老难题和新挑战,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窗口期,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遇有加快推动医改、重大卫生公共事件、发现存在突出价格矛盾或有其他急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情形,可即时调整。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兼顾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指导意见》指出,要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兼顾学科发展需要,支持重点优势学科和特色专科,支持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上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的要求,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的职业吸引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促进分级诊疗。继续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互为补充、良性竞争格局,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

《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保持价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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