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用“地笼”禁用工具被判刑!黄岛法院审结今年休渔期以来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5日讯 黄岛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该案件系今年黄岛进入休渔期以来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也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极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驾驶渔养木质船只,将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23具投放至黄岛区沐官岛附近海域(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

2022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获取渔获物一宗,出售后获利300元左右。

2022年5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再次驾驶渔养船到沐官岛附近海域收“地笼”内渔获物时,被新区海洋发展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地笼”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3千克(其中大蛸2千克、海螺1.45千克、海杂鱼0.85千克)。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禁用渔具,沐官岛附近海域属于禁渔区域。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在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远离非法捕捞犯罪,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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