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班与同学玩耍时受伤,谁来担责?黄岛法院判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7日讯  假期,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不过,很多父母忙于工作,就为孩子报了托管班。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与同学玩耍时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又是如何划分?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一起沈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某某、杨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基本案情——

张某某开办了某某托管班,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沈某某、王某杰均系该托管班的在托学生,且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10月4日中午午休期间,沈某某与其他在托儿童一起被托管班老师带至托管班西侧的广场。大约13时许,沈某某蹲在广场雕塑南侧一水泥平台上时,被托管班的同学王某杰从背后推下导致受伤。

沈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电话通知徐某某(沈某某母亲)到托管班,一起带沈某某到某镇卫生院和某人民医院初步检查。其中,徐某某带沈某某到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伴骨骺损伤。

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徐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王某某(王某杰父亲)、杨某某(王某杰母亲)、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所受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8万余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某4万余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李嘉强谈到,本案发生于201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王某杰将沈某某推下水泥平台致使沈某某(12周岁)受伤住院,因王某杰(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财产,应由王某杰的监护人即王某某、杨某某承担6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某赔偿8万余元;张某某作为教育机构的所有者,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措施不落实,应当对沈某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某赔偿4万余元;沈某某攀爬上平台,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托管班托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托管班属于教育机构的一种,接收的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被他人伤害,因此,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教育职责,防止学生遭受侵害。同时,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也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监护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平时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划分学生、教育机构之间的责任,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同时为规范托管教育机构及正确履行监护权指明了方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李常鹏)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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