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6日讯 幼儿园应是孩子们安全快乐成长的地方,幼儿园安全至关重要。要是孩子在幼儿园里面受了伤,责任算谁的呢?黄岛法院16日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 岁的乐乐在黄岛区某幼儿园大班就读,某日午餐后,老师带领小朋友们在操场上做运动,期间乐乐在玩跷跷板时不慎掉下来摔伤。乐乐大声啼哭,老师闻讯赶来,并立即联系了乐乐家长,将乐乐送医诊治。经医院诊断,乐乐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心疼孩子之余,乐乐的家长非常气愤,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是幼儿园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为此,乐乐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对于乐乐家长的主张,被告幼儿园表示不认可,辩称乐乐虽系在幼儿园受伤,但当时由于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且事发场地为草坪没有障碍物,不存在安全隐患。乐乐受伤后幼儿园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陪同到医院治疗,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幼儿园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乐乐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为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在被告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发生,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对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学校应当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防微杜渐,毫不松懈,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