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帮问|申请寄养儿童有什么要求?寄养家庭须无共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儿童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011日讯 我和爱人想要申请寄养儿童,有什么具体要求?应该如何办理?近日李沧区王先生致电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咨询如何办理家庭寄养手续。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914日印发的《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寄养家庭申请、办理细则。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了解到,20229月份,我市共有机构养育孤儿160人、社会散居孤儿330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34人、重点困境儿童588人、低保边缘儿童15人。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青岛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4.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5.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7.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8.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9.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10.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办理流程:

市儿童福利院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有意向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学历证明,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年内体检报告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市儿童福利院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市儿童福利院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填写《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寄养家庭调查审核表》,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市儿童福利院选配并经寄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

寄养期间,寄养家庭如果愿意收养寄养儿童,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向收养人提供被送养人材料并协助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关系自然解除。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