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河北邯郸一名网友近日发现,路过的一辆凯迪拉克汽车上贴有“AED”标识,写明车内配有AED,可远程开车门,并附有电话号码,且允许紧急时刻破窗使用。很多人对车主肃然起敬,“这就是一位行走的救护员呀”。最近,车主傅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车窗及机器事小,希望能挽救生命。
很多人可能听说过心肺复苏,却对AED感觉陌生。AED全称为“自动体外除颤仪(或除颤器)”,是一种便携式的医疗设备,它可以诊断特定的心律失常,并且给予电击除颤,是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的医疗设备。在生活中,可能会遇见有人因各种原因心跳骤停的情况,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施救,就很容易发生猝死。据不完全统计,心跳骤停和呼吸停止的心源性猝死,在我国平均每年高达55万例。其中,近90%发生在医院以外的公共区域。而只要在最佳抢救时间“黄金4分钟”内,利用AED对患者进行除颤和心肺复苏,可以有效挽回患者生命。
在关键时刻,一台AED就是划分生与死的界线。近年来,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成为焦点话题,利用AED成功救回心源性猝死患者的新闻事件也频频见诸媒体。然而,应该看到,我国AED普及率和知晓程度虽然逐年提升,但目前的覆盖面仍然非常有限。如何提升AED的“数量”和“能量”,值得认真思考。而凯迪拉克车主傅先生的做法,为我们打开了新思路。
傅先生的做法值得点赞,更给我们启发。他买来价值不菲的AED设备,放在车中,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家人安全,但也愿意无偿提供给有需要的陌生人使用,甚至允许使用者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破窗。可以说,他是一个心怀大爱之人。假如更多有经济实力的车主能像傅先生一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安全,也能让车中的AED成为“流动的救命神器”。如今,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激励更多人加入进来,并将私家车载AED纳入公共系统,加强共享属性,以便被更多人查到、用到,提升使用效率。
同时,还应及时为好心人消除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救人、愿意救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但私人提供AED是过去很少出现的新现象,针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使用私人AED救人失败,AED拥有者可否免责等问题,相关部门应该给出明确说法,以免让好人伤心,让道德受损。
责任编辑/王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