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好意留住,她却趁机偷走同学金项链:一时贪念换来六个月徒刑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9日讯 本是好意留老同学到家中暂住,未曾想对方一时贪念,盗窃主人财物,受到法律制裁。平度市检察院近日办理这样一起盗窃案。

小莉和小美本是初中同学,毕业多年仍是非常好的朋友。2022年4月,小莉从外地来平度找小美玩,小美很慷慨地让老同学到自己家中暂住。某天,二人一同在外逛街美发,小莉提出借用小美车辆外出办点事情,正在美发无法抽身的小美没有多想,随即将车钥匙给了老同学小莉。小莉开车时发现,小美家中入户门钥匙也在其中,她突然想起了小美放在首饰盒中的金项链,囿于自己近期手头紧,顿生贪念,遂驾驶车辆来到小美家中,盗窃了该项链并藏于自己的化妆包中,再装作若无其事地去办事。当二人回到家中,小美发现自己的金项链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当办案民警来到时,小莉及时坦白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归还了项链。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同学关系,平度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始终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将“矛盾化解、关系修复”作为办案重点,多次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小莉取得了小美的谅解。

检察官就此案向市民说“法”: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小莉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小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任晓宁)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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