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6日讯 今天,青岛市民政局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委托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委托青岛市民政局对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为此,青岛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拟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监管对象为青岛市范围内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监管内容为:
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二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青岛市民政局提醒:有关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要认真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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