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31日讯 缓解“带娃难”在青岛有了更多途径:城阳区近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街道均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6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加快构建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积极推进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支持发展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支持行业协会畅通资源供给渠道,帮助建立托育支持网络,为全区托育服务激发新活力。
支持发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街道、社区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
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及其它行业标准和规定。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规划编制中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点及规模要求,新建居住区需按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妇女儿童家园或社区家长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扩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落实用地、用房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规范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到区卫生健康部门。
规范照护服务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制定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生活和活动;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
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强化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严禁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监管。
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已完成备案且投入使用的托育机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的50%;对已享受国家或省、市同类补助政策的机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再重复进行补助。
公办幼儿园或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增设托班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入托人数分别给予1150元/年、3600元/年的生均经费补助。
对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街道,按年度内4万/100个家庭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的50%。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效能。(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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