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邱帮问|@职场新人,这些试用期规定要知晓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4月19日讯   “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规定了3个月试用期是否合理?”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试用期的相关事宜。

对此,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有不同的约定上限。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不得延长。

此外,职工试用期期间,公司需要给职工缴纳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试用期间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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