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6日讯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胶州法院于5月15日“国际家庭日”,也是第二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的第一天,向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父母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以“告知书”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案情简介: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孩子2周岁时,李女士以外出工作为由从家中搬走,两人开始分居,婚生女跟随王先生生活。近日,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
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夫妻二人分居之后,李女士很少回家见女儿,而王先生工作较为繁忙,对女儿的陪伴较少,孩子大部分时间由王先生的母亲照顾。
考虑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是孩子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一环,为了让父母双方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以及离婚后父母双方如何配合进行家庭教育等进行了指导。王先生与李女士听了承办法官的劝导,都认识到自身对女儿的成长有不到位的地方,不禁流下眼泪,双方最终就离婚及孩子抚养、教育、探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
案件调解完毕后,承办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父母双方是否直接抚养孩子,制作了两个版本的《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与《民事调解书》一并向双方分别进行了送达和解释。
《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结合离婚父母双方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向离婚双方当事人阐述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导离婚当事人双方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柔性司法”力量,督促离婚父母双方相互配合,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避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缺位。王先生与李女士认真阅读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均表示,虽然夫妻感情不在,但是以后会多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承担起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同时感谢承办法官的良苦用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一步,胶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进一步探索依托审判的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个性化、多维度、针对性,让“责任与爱”不缺位,用司法温度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司法力量撑起未成年人的法治蓝天。(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 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