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31日讯 近日,市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法律规定,高效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原告韩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一处房产进行装修,工程期限40天。工程前期进展顺利,但后半程却出现了问题。根据施工需要,某装修公司订购了门、地板、橱柜、防盗门等物品,工人将上述物品运送到施工现场后,却称某装修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要求韩某支付7千余元货款,否则不予安装。韩某认为合同约定了包工包料,自己不应支付这笔钱,于是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某装修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韩某无奈之下只能报警,经警方调解,韩某支付给工人5700元货款,工人为其安装了上述物品。因一直无法与某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后续工程无法进行,韩某起诉至市南法院,要求某装修公司退还24200元部分装修款。
庭审中,某装修公司辩称工程已经完成了90%,同意退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但前提是要将原先做好的工程全部拆除。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内容是双方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韩某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装修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施工,故韩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242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但由于韩某联系不上某装修公司,为使工程正常进行,韩某垫付的5700元货款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另外,某装修公司称“将所有工程款都退给原告,再把做的工程拆除”,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拆除已基本完成的工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韩某支付货款5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谈到,“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显著特色之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将活动所涉及的资源实现有效利用。市南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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