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谁来赔?黄岛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带来提醒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6日讯 快递遇到损毁、丢失情况,该如何主张赔偿责任?黄岛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对快递公司规范快递服务带来警示。

基本案情:

徐某的弟弟就读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某驻区高校,徐某经常通过快递给弟弟寄送生活用品。2022年11月,徐某像往常一样,通过快递员在某快递代理点下单,给弟弟寄送耳机两个、点读笔一只、食品若干。几天后,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由某驿站站点代收,但徐某的弟弟并没有实际收到该快递,后经联系确认该快递丢失。徐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起诉某驿站至黄岛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正式开庭前,法院对徐某和某驿站进行了调解。驿站表示其仅仅为某电商公司下属的加盟商,与快递公司并无加盟关系,原告将货物委托给快递公司进行运输,经查看驿站内的监控和快递单号,徐某邮寄的快件并未送达驿站,故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同意变更被告为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积极应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本案中,案涉快件丢失,且经查看某驿站站点的监控录像,无该快件送达证明。快递公司作为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快递公司赔偿徐某3000元,徐某撤诉。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及时确定适格被告,有助于更好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作为揽件方的快递公司代理点以及授权运输方对外使用其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快递公司,都可作为适格被告。特别提示,在寄件时应适当留意收派件快递服务企业、快递单所属企业等信息,避免纠纷发生时因被告主体选择问题增加诉累,同时,邮寄贵重物品时可通过保价等服务降低损失风险。(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晓燕 )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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