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平等、保护平等,市北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外企业商事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8日讯 近日,市北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也门共和国某公司诉青岛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市北区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例涉外国企业的商事案件。

2022年9月,原告也门共和国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订购钢材,也门共和国某公司支付货款416125美元后,青岛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门共和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第一时间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财产,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及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社会效果良好。

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是我国司法的国际窗口,市北区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以来,始终秉持“主体平等、保护平等”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落实涉外案件精品战略要求,不断提升审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外商及港澳台投资者提供普惠均等、公正合理、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淦)

责任编辑: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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