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扬尘污染向施工场地“开刀”!山东拟出台颗粒物排放控制标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3日讯  为提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标准》,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成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近年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19年,全省PM10年均浓度为94µg/m3,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1.34倍,距离达标仍有较大差距。2019年全国168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我省有5个城市位于倒数20名内,环境空气质量有反弹趋势。我省目前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施工场地扬尘已经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制定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控制标准,强化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尽快遏制扬尘污染反弹趋势,对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场地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拆除限定的边界范围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施工、拆除作业场地。

关于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标准》进行明确限定,所有施工场地监控点颗粒物(PM10)浓度限值按表1的要求执行(见表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施工场地任意一小时监控点浓度值超过表1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施工场地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连续24小时内任一监控点小时浓度值超过表1浓度限值的次数大于两次的,判定为排放超标。上述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获取的小时浓度值均指监测点位实测PM10小时浓度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

《标准》提出,施工场地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记录施工场地洒水、车辆进出清洗等情况。施工场地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国家、省关于施工扬尘防治的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和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产生的裸露空置地块要及时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工程项目应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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